 |
江苏发行网 >>> 文化新闻 |
 |
|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154 次 进入论坛
|
|
3月1日起,《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我市非遗保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条例》针对南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调查、认定、保存、传承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构建起项目名录、专家评审、退出机制等一系列制度保障。昨天,南京市文广新局局长刁仁昌接受记者采访,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
市区政府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增加投入。
《条例》首次提出,在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其主要用途包括: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保护、传承和学习设施的建设、修缮;非遗保护单位及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补助和奖励;代表性项目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等。
刁仁昌介绍,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由文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民可自行申请参评非遗传承人
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市、区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每两年评选更新一次。过去,非遗传承人大多是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形式进行申报,《条例》首次明确市民可以自行申请参评非遗传承人。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被推荐人书面同意,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此外,公民也可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人选。
刁仁昌表示,有非遗绝活的市民可通过逐级申报的形式参评非遗传承人。如果其从事技艺的项目已被纳入区级非遗名录,在通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艺水平、社会影响力、文化传承性等认定工作后,可被列入区级非遗传承人名单。若该项目已进入市级非遗名录,则可继续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
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条例》提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名录保护,列入国家、省、市、区非遗名录的项目,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保护。
对于国家级非遗项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保护单位应编制专项规划,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博物馆,并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应当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保护区专项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濒危项目将安排招募学员常随学艺
《条例》提出,对于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列入濒危项目名录,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措施。
刁仁昌介绍,市文广新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危项目的抢救保护方案,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60岁以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保护,记录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工艺流程,为其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同时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此外,还将安排或招募两名以上常随学员学艺,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学艺补助。
非遗精粹将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
长期以来,非遗技艺多以家族、师徒等传统形式继承延续,传承链条较为脆弱。《条例》在传承方式上提出,通过向社会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实施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
刁仁昌介绍,《条例》提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纳入中小学的校本课程,作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或者研究机构,通过开设非遗相关专业、设立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
建立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退出机制
《条例》提出建立非遗评估制度,对非遗项目名录、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分别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
刁仁昌表示,我市将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存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将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记忆性保护名录;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取消其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
此外,《条例》还对非遗传承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非遗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最高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南京日报
相关阅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
 |
留言信息: |
 |
 |
请您留言: |
 |
 |
注意事项: |
-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 苏ICP备10223332号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您在留言板发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25-51861377 举报邮箱:1720601057@qq.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