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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4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203 次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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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展示各地非遗保护工作成效,增强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市各级文化部门高度重视非遗展馆和展厅建设。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市共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25个,其中文化部门建设的有9个,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支持建设的有16个。综合性非遗展示场馆有6个,专题性非遗项目展示场馆有19个。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泛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含保存、展览、演示、研究、教育、宣传、体验等功能的综合性或专题性的固定展示场所。目前,我市各地建设的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大都设立在市、县区的文化馆内,而专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有的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有的由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设,形式多样,包含民间文学馆、泗州戏展馆、虞姬馆等非遗展馆。
通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实施免费对外开放,有利于广大群众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资料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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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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