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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779 次  进入论坛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虚假失实报道将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规定》共分为5条,分别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对防止虚假报道作出规定。《规定》要求,记者必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采访;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针对目前媒体未经核实使用网络信息编写报道造成严重虚假新闻等问题,《规定》要求,“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

    《规定》还明确要求,新闻机构须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指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对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或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等处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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